|
2025 年 4 月 6 日,泗水鎮(zhèn)政府與村委會聯(lián)合通知塘普村小組長去村委會,要求其將公章移交村委會保管,后續(xù)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長監(jiān)管。此決定引發(fā)村民強烈質疑,村民索要書面法律依據(jù),然而鎮(zhèn)政府與村委會始終未能提供有效文件。這場公章移交風波,看似平常,實則暴露了基層治理中村民自治權與行政干預間的深層矛盾。
一、公章管理權:村民自治的核心所在
依據(jù)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》第二十八條,村民小組作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基本單元,依法擁有管理集體事務的自治權,公章的保管與使用權限歸屬于村民自治范疇。法律明確,公章管理方式應由村民小組會議或戶代表會議討論決定,村小組長作為集體事務的執(zhí)行者,天然肩負管理公章的法定職責。
從法律邏輯來講,村民小組公章不只是集體財產管理的工具,更是村民行使自治權的重要象征。一旦將公章管理權收歸村委會,就如同架空了村民小組的自治功能,使得村民喪失對集體資產處置的監(jiān)督權力。
二、鎮(zhèn)政府指令的“雙重違法性”
(一)實體違法:自治權邊界被突破
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》第五條清晰規(guī)定,鄉(xiāng)鎮(zhèn)政府與村民委員會是“指導與被指導”的關系,并非行政隸屬關系。鎮(zhèn)政府直接下達移交公章的要求,已然構成對村民自治事務的非法干涉。即便存在公章管理不規(guī)范的情況,鎮(zhèn)政府也應通過提出建議、協(xié)助制定管理制度等方式適度介入,而非越權直接下達行政命令。
(二)程序違法:繞開法定決策流程
根據(jù)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》第二十四條,變更公章管理方式必須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。鎮(zhèn)政府與村委會在缺乏合法書面制度支撐的情況下要求移交公章,明顯違反了這一法定程序。
三、法律依據(jù)
1.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》第二十八條:村民小組依法管理集體事務,公章保管屬于自治范疇,由村民或代表會議決定,村小組長可行使公章管理職責。
2.第二十四條:變更公章管理方式需經村民或代表會議討論決定,若無合法書面制度便要求移交,屬于程序違法。
3.第五條:鎮(zhèn)政府不得干預村民自治事務,公章保管屬于自治內容,鎮(zhèn)政府直接要求移交可能存在越權行為。
四、合法性審查
1.村委會必須提供經村民或代表會議通過的《村公章管理制度》以及鎮(zhèn)政府干預所依據(jù)的法定文件,否則其要求缺乏依據(jù)。
2.對鎮(zhèn)政府直接要求移交公章的行為進行審查,判斷是否存在越權情況。
20250406143408front2_0_3287271_FmwjK-1eRtQxEfeP-BQdI5RObqjd.jpg (341.77 KB, 下載次數(shù): 0)
下載附件
2025-4-6 14:34 上傳
20250406143408front2_0_3287271_Fo1CClfIpg9rVV99Qtfr18NSzqAj.jpg (470.79 KB, 下載次數(shù): 0)
下載附件
2025-4-6 14:34 上傳
20250406143409front2_0_3287271_FtuEMxH6oauQREvKG-tLjdT0E7_b.jpg (440.17 KB, 下載次數(shù): 0)
下載附件
2025-4-6 14:34 上傳
20250406143409front2_0_3287271_FpYT7hsqf_DOUqRKnoxUKLTAZNFH.jpg (359.58 KB, 下載次數(shù): 1)
下載附件
2025-4-6 14:34 上傳
|
|